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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财产是怎样认定的

离婚财产分割 2023-08-06 1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方式如下: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获取的工资、奖金、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专用品、人身损害赔偿等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对前述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只有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法律依据: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方式如下: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获取的工资、奖金、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专用品、人身损害赔偿等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对前述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只有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 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方式如下: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获取的工资、奖金、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专用品、人身损害赔偿等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对前述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只有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 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可以由双方协商财产认定事宜。法律明确规定,事实婚姻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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