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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间要求工作交接,是否合法?

工伤索赔 2023-08-06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是劳动部门通知领取的,一般会通知经办人去领取。如果员工本人申请的并没有委托他人,那么会直接通知员工领取,如果员工非本人去申请的,而是委托单位申请,那么工伤认定书也是由委托人带为领取之后转交给员工本人。
  • 工伤认定是劳动部门通知领取的,一般会通知经办人去领取。如果员工本人申请的并没有委托他人,那么会直接通知员工领取,如果员工非本人去申请的,而是委托单位申请,那么工伤认定书也是由委托人带为领取之后转交给员工本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法律依据:《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一定需要本人去,可以委托代理人去即可,在受伤一年内办理就可以。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确定事故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还是视为工伤的行政行为。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后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和首次治疗病历复印件。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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