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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单反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8-08 0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职工在此事故中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是否是私车公用的,应该提出证据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这样进行赔偿:合法私车公用行为无论发生何种损失,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买单。但是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合法私车公用行为无论发生何种损失,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买单。但是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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