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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村房子卖了,宅基地属于谁

土地纠纷 2023-08-08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卖房宅基地归谁”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是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想自由买卖宅基地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才可以,如果没有经过村集体组织同意,私下进行买卖交易的,是会被收回宅基地的,当事人以后想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建房,也会非常困难。
    所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后,宅基地是无法进行买卖和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也就相应的无效。换句话说,宅基地归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私人无法决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所有权的内容为:
    1、农村房屋的出售对象必须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房屋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也必须是房屋的建造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所有权的内容为:
    1、农村房屋的出售对象必须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房屋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也必须是房屋的建造者。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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