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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是能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8-08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什么人能参加交通事故调解
    1、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全责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全责,可采取如下程序:
    1、责任方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索取报案号;
    2、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中心解决;
    3、快速中心勘验定损;
    4、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责任方直接赔付,从快速中心获得赔偿凭证;
    5、责任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中可以参加调解的人员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下人可以参加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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