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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企业经济问题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08 0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何种方式最为有效管辖还是要看当事人个人的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经营所得包括如下内容: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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