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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取得方式有哪一些

其他 2023-08-08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取得的途径是:
    1、原始取得,自动取得,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继受取得,包括因约定取得、因继承取得、因法律规定取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 著作权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登记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又称注册取得,是指以注册为取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注册后才能产生作权,也称为手续主义;
    2、自动获取系统。
    自动取得作权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因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作权,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著作权取得方式具体如下:
    1、原始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权利为取得基础,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著作权是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的权能。
    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的形式有自然人因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法人等组织因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以及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权;
    2、继受取得,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
    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因约定取得、因继承取得、以及因法律规定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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