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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别人担保30万,借款人没写还款日期,事情己两年多了,债务人起诉我,该怎么办,我是否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4-08 15: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1.债务人离婚是无法躲避债务的,因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哪怕双方离婚,也同样需要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
    3.债权人可以依据债务人出具的欠条,去法院起诉债务人夫妻,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实际案情作出判断,并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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