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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过户要提交哪些材料,法律有哪些规定

房屋产权 2023-08-09 0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人申请公产房过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公有 住房租赁合同 ;
    3、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4、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5、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公产房过户要提交以下材料:公产房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平面图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公产房也就是国有住宅,主要是指由国家、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兴建和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没有出售之前,国家都拥有住宅的产权。公产房过户需要提交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回购或代理转让申请书、配偶和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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