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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怀孕2个月的孕妇)上班期间被人打了,已报警并且住院,公安机关也给了肇事者的处罚决定通知,住院期间医院也做了核磁共振,说是有可能造成婴儿畸形,住院期间,医生说用药对婴儿不好,很少用药,请问我需要做什么呢!具体可以申请那些赔偿?跟上班单位有什么关系吗?上班期间被人打了,公安机关也给了肇事者的处罚决定通知,请问我需要做什么呢!跟上班单位有什么关系吗?

交通事故 2019-04-03 20: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劳动法》给予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比如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等。   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上班期间出现车祸,应该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 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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