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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认定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23-08-09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是:
    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一般是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也有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
    如果工伤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认定管辖权的规定是劳动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工伤认定管辖权的规定:工伤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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