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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钱,对方给我打条子了,也有担保人

抵押担保 2023-08-09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但是,欠债不还属于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一般保证人以及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也提供抵押的情况下,担保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债权人可以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判决内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法院会依据债权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将担保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直到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担保人在有钱不还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甚至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债务的清偿人:债务人本人;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物权人,例如抵押人、质押人、交付定金的人等;以及其他的连带债务人。但是连带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超出其责任范围的,可以向未清偿的债务人追责。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给别人担保,但对方不还款的,债权人会找保证人还款。如果保证人与欠款人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双方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则债务人不能还款时,才由保证人担责。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人对债务人有追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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