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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

投融资 2023-08-10 1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下列性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其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后果是债务人需要依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下列性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其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后果是债务人需要依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为: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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