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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同时约定两个工作场所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10 1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上有两个工作地点,这样的合同合法。在合同签订时,劳动合同上就约定了两个工作地点吗,这不违法,劳动者有权接受获不接受,不接受不签字即可;如果是前约定一个地,后换工作地,此属于劳动合同中劳动地点的变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如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合同需要两份同时盖章。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该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并且生效的合同应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是等同的,而且已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若只有一方盖章或者只盖了一份都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可以约定多个,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只要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就行。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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