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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4年欠别人钱,也给写了欠条,时间是2014年2月16号。10天后我把钱还给他了,当时他说欠条丢了,我们都是认识的人所以也没有叫他给我写收条。如今他向我要钱。于2017年10月20号把我起诉了,现在还没开庭。听说欠条有有效期限的,但是我不知道期限多久,我还会再给他钱吗也给写了欠条,当时他说欠条丢了,听说欠条有有效期限的,但是我不知道期限多久,我还会再给他钱吗

债权债务 2019-03-18 0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尽量先找债务人协商,使其主动还款。

    二、若债务人并不还款或者一直拖延,则可以考虑起诉。我国法律保护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对于欠债人不按约定偿还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要明确债务人的住址以及借款的证据等,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并未对欠条有效期有明确规定。如对欠款主张权利的,应遵循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以欠条作为证据起诉的,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无需先申请劳动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务人在将欠款还给债权人之后,没有向债权人索要欠条,也没有销毁,那么债权人事后仍然可以依据手上所持有的欠条要求债务人还款,欠条就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此时,如果债务人有证据举证自己已经还款,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债务人必须再次履行欠条上的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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