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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上海交的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

社会保险 2023-08-11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外地人在上海交的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均可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外地人在上海交的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均可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法律分析:外地人要提取自己在上海的公积金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在上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或户口不在上海的;申请人纳入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离休、退休的等等。
    要想把自己在上海的公积金提取出来,除了要满足其提取条件,还需要递交相关资料,各种证明,比如失业证明、退休证明、丧失劳动力证明等等,若是提取公积金买房,需要递交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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