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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规划完又不占的情况,产生了损失政府是不是应该赔偿

土地纠纷 2023-08-12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占地赔偿标准规定是: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养殖场、果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土地被别人侵占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 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如果是不服征地拆迁的补偿,一般先由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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