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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区域管辖

其他 2023-08-13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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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在如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4、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的;
    5、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诉讼离婚在如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4、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的;
    5、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诉讼离婚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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