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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如何处置

行政处罚 2023-08-13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处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的办法: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对于没收的违法所得,则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规定如下: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处置行政处罚所没收的财产的办法:如果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则予以销毁;如果应当公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的,则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而对于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后拍卖的款项,之后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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