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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再次提起诉讼是否会被受理?

刑事辩护 2023-08-14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可以再次起诉,但是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即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管辖;被告明确;原告的诉求具体;有事实根据;以及法院有管辖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可以再次起诉,但是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即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管辖;被告明确;原告的诉求具体;有事实根据;以及法院有管辖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可以再次起诉,但是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即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管辖;被告明确;原告的诉求具体;有事实根据;以及法院有管辖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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