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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某露与同伙商量利用电话进行诈骗,并商定某露占百分之六十的股份,由某露负责电脑,电话机设备和网络电话呼叫软件,筛号软件还有高仿手机和假的话费充值卡的购买以及网络维护,财务管理,联系发货,以某出租屋作为诈骗据点。对外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但实际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月后新人加入诈骗集团某露所占股份调整为百分之五十。其中某露与xx快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xx特快专递服务合同,至今,全国共有2400人被某露诈骗团伙所骗,涉案金额120万元,某露获利24万元。已被判为有期徒刑12多年问题,某露评估诈骗金额过大,不合理应该如何寻找数据,想要重判由诈骗罪改商品罪减刑其中某露与xx快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xx特快专递服务合同,已被判为有期徒刑12多年问题,不合理应该如何寻找数据

争议解决 2019-03-15 16: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犯罪形式,属于诈骗罪的范畴,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规定没有变化,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
    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
    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样,具体要看当地高院的规定。
  •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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