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可以正常行驶使用。
解释原因:
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可以正常上路行驶的,但不允许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它用。
若要进行处置,必须经法院同意,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后方可,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列物品在人民法院查封过程中不得检查: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用具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其他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地方政府制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未发表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
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应作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被执行人所获得的勋章、其他荣誉物品或者奖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不动产时的注意事项: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加盖印章或者发布公告,并可以提取、保管有关产权证明。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通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未经登记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不得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