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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辽宁省户口人在天津起诉离婚又不能回去能请律师代办吗

起诉离婚 2023-08-16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起诉后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补全手续再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当事人需要去对方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去法院立案起诉时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离婚诉讼中能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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