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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建行的家属楼,以经济适用房名义盖的。现在出售无房产证,9000元每平。09年房子已建好,因领导更换及内部因素,最近才交钥匙。卖家本打算更改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中的购房人姓名,结果改不了,现在只能私下签订协议。现在担心房产证的问题,卖家5年后下房产证,说到时候直接将房产证办到购房人名下,可以这样吗?如果可以,那后期如果再进行房屋转让是不是需要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或者按照10%补交综合地价款?转让时到底需要补交哪些费用?以经济适用房名义盖的。现在出售无房产证,或者按照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房产纠纷 2019-03-17 1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
    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同村村民)之间转让。
    2、对于向外村村民以及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分析参考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现行法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房屋转让和买卖异同:
      房地产买卖只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形式,两者是不同的。除了房地产买卖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以产生房地产转让的效果。房地产买卖中,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而且只能支付货币作为房地产的对价,而在商品房转让中,买受人可以通过赠予获得房地产,而不用支付任何对价,还可以将它作价入股,抵偿债务,这些都可以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
      房地产转让以下情形无效: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主要程序:包括签订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后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最后核发过户单。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外,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 转让和买卖最大的区别恐怕还在范围上,转让的概念应该范围更大些,另,最重要的区别可能会在是否必然支付对价上面,买卖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转让却不一定。
  • 除了下面的房子外: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得转让;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不得转让;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他房子均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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