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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结婚一年多,我们是少数民族,由于男方年龄限制,未领取结婚证???第二:生下九个月的孩子?现在由于孩子母亲第二次怀有身孕?母亲不愿生下第二个胎儿,要打掉孩子!??丈夫:由于是条生命,不能伤害无辜的生命,不愿意让媳妇打掉孩子???最后,妻子跑回娘家去啦?一个月左右,不回家?其中她的父母,教育女儿,不让回来?让在娘家产下第二个婴儿???第一个孩子,由于打疫苗,将孩子带回家!半个月以来,妻子和她的老人,从未曾问过满九个月的孩子???请问现在如何处理???没有走到离婚的地步???娘家人,不让妻子回家,对于孩子不闻不问???谢谢请问结婚一年多,未领取结婚证?生下九个月的孩子?要打掉孩子!不愿意让媳妇打掉孩子?对于孩子不闻不问?

离婚 2019-05-30 0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中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
    为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
    新疆、内蒙古、西藏、宁夏、广西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 一,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办理离婚手续即与他人结婚,会构成重婚.
  • 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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