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想咨询下中山市停车位问题

业主维权 2023-08-19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小区公共停车位的归属是: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停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应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小区的停车位归属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首先要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属于市政所有。然后判断是否为业主共同所有,还是归属于开发商。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小区停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开发商或国家。小区停车位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停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小区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小区停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开发商或国家。小区停车位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停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小区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中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