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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书丢了

土地纠纷 2023-08-20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承包地合同丢失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印留存的合同书,或者提出合同补办申请报乡镇政府,政府登记出具证明材料后到县档案局查询原始资料,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予以补办。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土地承包合同丢失,可以补办证明。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合同丢失,可以补办证明。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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