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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借条原件丢失,复印件能否起诉

债务追讨 2023-08-20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原件丢了有复印件,可以起诉。
    但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当原件证据丢失,需要复印件来作证时,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一、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三、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借条丢了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签订借条,协商不成且债务人不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收集其他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借条丢了把钱要回来的方法: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询问是否可以补写欠条,协商一致的,可补写;协商不成的,应尽快搜集、固定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物证。借款信息、聊天记录等,如果有银行转账凭证的,也可以一并收集整理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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