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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拆迁补偿 2023-08-21 0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拆的法律依据: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原则上,《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要由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方面相互配合,执行共同标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拆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送达决定书;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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