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遗产继承 2023-08-22 1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好意实惠只是一种行为,没有合同的支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如下:赠与合同通常涉及的是纯粹的财产利益关系,好意施惠大多涉及双方的人身利益;赠与人必须主体适格,好意施惠人不要求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好意施惠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赠与属于法律行为,好意施惠属于情谊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法律分析:一、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其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单纯的一个行为是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二、赠与合同通常涉及的是纯粹的财产利益关系,而好意施惠行为大多涉及的是双方的人身利益,如感情的建立和巩固等。
    三、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有订立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赠与人必须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四、好施惠行为往往是出于好意,只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而赠与合同一旦成立,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随便终止或拒绝履行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延边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