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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收购公司可靠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股权转让 2023-08-24 0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收购公司可靠。金融机构网点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一般来说,面临破产或清算的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收购客户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和存款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收购一家公司债务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公司被收购应当由各方签订约定好的协议,并且编制资产的负债表和财产的清单。公司原来的债务通常是由被收购之后的公司进行继承,但是首先可以在收购之前和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之后签定协议,可以降低负债的金额。如果原来的公司已经到了快要破产的地步,则该协议对双方都有好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 收购公司债务不一定要承担,具体以后收购协议的内容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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