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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婆婆有一套名下的小产全房,爹爹于今年2月去世,婆婆名下的小产全房在小叔子不要的情况下,由我们全额出资买下,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了避免以后的房产过户纠纷,婆婆需要写怎样的遗嘱才能规避以后的房产过户纠纷。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了避免以后的房产过户纠纷,婆婆需要写怎样的遗嘱才能规避以后的房产过户纠纷。

房产纠纷 2019-03-22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动产以过户为物权转移唯一标准,如果其中签过买卖协议,买卖协议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表面上看产权仍属于甲某,甲某过世时房参还得再次是否属于甲某个人财产,甲某的妻子属于甲某的法定继承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求助法院,你只要提出明确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法院会依法受理,依法判决,不能因为怕麻烦而不去主动的解决问题。
    拆迁时,单纯的合同也无法证明你是有效的物权人,故必确定物权。
  • 办理住房遗嘱继承,必须遗嘱指定继承人先凭遗嘱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房产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  
    (四)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五)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六)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八)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十)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十一)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十二)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十三)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四)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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