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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2019-05-09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公路拆迁补偿的标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拆迁由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规定,其中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5日起乌市开始实施新《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  《办法》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时,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并组织召开裁决听证会。
      拆迁以货币补偿为主  《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办法》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违反《办法》将严罚违反《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违反规定,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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