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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胸口两根肋骨骨折(在家休息两个多月),判定对方负全责,后期处理的赔偿项目里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和财产损失费等,我想请问:除了这些,还有其它赔偿项目吗?其中的一些赔偿项目该怎么核算?我是在家休养,没有住院,那么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和交通费该如何核算?还有精神损失费和财产损失费该如何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还有其它赔偿项目吗?其中的一些赔偿项目该怎么核算?

交通事故 2019-03-31 1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的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1“当地国家机关”,这一点要注意是受害人当地;
    1.2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把此任意扩大;
    1.3“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确定,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
    1.4《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当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一般以受害方遭受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为限,而对于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则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确定。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评定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情况。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若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具有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不同,则应有不同的赔偿数额。同时,若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较重,离婚后的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及无生活来源的,则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承受权利人的主张的,则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而对于诸如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或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当事人,则其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提高。这样才能达到抚慰受害人及惩治过错方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 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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