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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爷爷的名字,爷爷死了,孙子可以继承房产吗?

遗产继承 2023-08-26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房产。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合法继承人可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孙子只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继承爷爷的房产:
    1、遗赠。如果孙子想要通过遗赠的方式来继承爷爷房产,那么就需要存在以下事实,爷爷生前在遗嘱里明确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孙子,此时,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房产;
    2、代位继承。如果孙子想要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爷爷房产,需要发生以下情况,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并且继承发生时,父亲属于爷爷的继承人之一,此时,孙子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房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孙子能够继承爷爷的房产,但需要注意的是,仅可以以以下两种方式继承:1、遗赠;2、代位继承。对于通过遗赠的方式继承爷爷房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爷爷在生前需要以真实的意思表明,去世后,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孙子。
    如此,孙子可以在爷爷去世后,继承爷爷的房产;对于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爷爷房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爷爷的继承人们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爷爷遗产;2、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如此,孙子可以代替爸爸的位置,继承爷爷的房产。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不可以直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爷爷的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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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爷爷的房子是法定继承,则首先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子不属于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此时则无法继承爷爷的房子,但是如果父亲先于爷爷死亡的,则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其爷爷的房子。如果爷爷的房子是遗嘱继承的,则孙子可能通过爷爷的遗嘱来继承房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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