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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增加应该如何索赔,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拖欠工程款 2023-08-26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索赔数额的计算: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2、修正的总费用法,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
    3、实际费用法,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程索赔一般按照成本与损失计算费用,即可以按照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实际增加的成本,按项目逐项进行计算;也可以用总的工程花费减去原来的报价来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依据:工程索赔一般按照成本与损失计算费用,即可以按照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实际增加的成本,按项目逐项进行计算;也可以用总的工程花费减去原来的报价来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建筑工程索赔补偿标准是:当事人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依法赔偿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费、保险费、设备费等费用。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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