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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是否有返还责任

刑事辩护 2023-08-27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有返还责任。对于善意的受益人,如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受益人返还的利益应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受损人的损失小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受益人返还的利益应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有返还责任。对于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利益不存在的,同样负有返还的义务,受损人有权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1、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有返还责任。
    2、受领人如果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据,那依据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恶意受领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3、恶意受领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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