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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今天在暑假补习班上课,课外时间和另一个孩子玩耍,别的小孩不小心拌着东西摔倒我的孩子在不注意情况下踩到了他的脚,而另个孩子摔倒胳膊骨折,老师们说是我的孩子把他推到了,当时我们也不清楚什么情况而是简单的问了下孩子估计当时孩子吓得不清说是自己踩到他的脚了,我们也没考虑太多看着别的孩子骨折痛的不行就立马驾车到医院就诊医生说伤的不清,可是当时学校没一人去,之后人家不放心飞到更好的医院去看。请问这个责任学校到底有没有。谢谢!而另个孩子摔倒胳膊骨折,请问这个责任学校到底有没有。

劳动纠纷 2019-03-25 16: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
  • 如果是由于地面湿滑或者院方制造的障碍物摔倒骨折的,院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学校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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