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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员工于15年11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两份合同,最后一份于23年4月27日到期,员工本人23年4月28日年满60周岁,其个人社保未缴满15年。因公司属于物业管理,3月上旬公司开会宣贯年满60岁的员工不再续签合同。目前发现公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员工在15年11月-12月试用期间未缴纳保险。2.劳动关系期间公司单方面为员工办停了社保,生效日期为4月,其办停的原因为“在职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3.单位开会表示不再续签合同,但员工是4月28日年满60岁,合同到期为4月27日。请问这种情况能要求公司7.5的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失业保险金吗,同时要求单位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15年11月-12月试用期保险、23年4月保险)。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27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果员工已经入职了新的工作单位的,社保应由新单位接续下去;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月工作时间足月的,公司应当为其交当月的社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不续签的,一般不需要继续缴保险。因为不续签时劳动合同就终止,劳动关系消灭,单位不用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如果劳动者找到新单位,可由新单位与劳动者一起按规定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员工的合同到期但公司不续签,如果到期的当月工作时间足月的,公司应当为其交当月的社保。但如果员工在月初已经入职了新的工作单位的,则社保应由新单位接续下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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