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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有哪些风险?

房屋买卖 2023-08-27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风险:
    1、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违法转让的;
    2、拆迁安置房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房屋物权的归属,不能进行二次转让;
    3、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风险:
    1、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违法转让的;
    2、拆迁安置房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房屋物权的归属,不能进行二次转让;
    3、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的风险如下:
    1、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安置房分配有异议的,无法确定合法权益人;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存在一房多买的可能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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