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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下发之日起。当事人没有要求暂缓拘留,执法局却没有对当事人拘留。是不是时间久了就不以拘留?

刑事辩护 2019-03-19 08: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收到拘留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只能复议一次。
    行政复议只能选取上级公安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中的一个申请复议,不能同时进行。
    申请的方法是拿着行政拘留决定书复印件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前往上级公安部门法制支队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  关于暂缓拘留,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生病不可以免除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如果在刑事拘留时间内,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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