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首先农民工被拖欠了工资而且当时人不负责发放工资说是另一个人付的工资但付工资的人不知是谁导致工钱不知道问谁去要

讨薪 2023-08-28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释义】本条旨在对清偿责任最基本的情形进行明确。

    在工资支付法律关系中,“谁用人谁付酬、谁欠薪谁清偿”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的规定和第五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的要求,也体现了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原则。
    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法律分析: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承包人,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资;若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劳动关系的,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高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向当地劳动监察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支付工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法律分析: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承包人,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资;若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劳动关系的,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高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向当地劳动监察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支付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杭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