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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联营具体是什么意思,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合伙企业 2023-08-29 0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型联营的意思:通常指的是参与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对联营作出具体规定,但已经失效,现在适用民法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合伙型联营规定如下:
    1、合伙型联营一般是指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设立时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3、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 合伙型联营的意思是参与联营的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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