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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处公证

房屋买卖 2023-08-30 1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必须要公证,是否公证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分别有: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权益转让协议书原件;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房屋买卖合同不需要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无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依法成立即有效,是否公证不属于其生效的法定要件。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不强制要求公证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更强证据力。办理公证需要携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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