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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弟弟从事电梯维保工作,于6月6日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区域维修公司电梯时发生意外被电梯砸伤,胸骨骨折,肩骨骨裂,总共医疗费用加护工费用9000,其中有3000是自己承担的,现在公司在做报销医疗保险的程序报销医疗费用,另外补偿受伤当月和7月分的工资,后续有任何问题公司不再承担责任,我弟弟已于7月31日办理离职,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总共医疗费用加护工费用9000,现在公司在做报销医疗保险的程序报销医疗费用,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19-06-04 15: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险)的附加责任,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投保,不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附加险时,保险期限与基本险相同,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治疗期限一般为90天、180天或360天,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日起算,可以延迟到保险期限结束之后。
  •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 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意外医疗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遭受到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治疗费用的保险。保险公司在设计此类产品时,均以此为标准将疾病、个人体质导致医疗费用做除外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疑惑中暑不在意外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原因。
    另外保险公司在指定理赔标准时,均已医保规定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做为理赔标准。进口药物、及在一些非社保指定医疗机构治疗都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狗咬伤,而注射进口育苗,保险公司是拒绝理赔的。
    如果注射国产育苗则是在理赔范围内。
    意外医疗保险一般包含意外伤害(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意外医疗(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住院医疗,手术费补偿。不同的意外险产品条款不同,有的意外医疗保险仅包含意外引起的医疗费补偿。有的则包含因疾病引的住院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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