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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不批捕的情况都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3-08-31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寻衅滋事罪不逮捕的情形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寻衅滋事罪不逮捕的情形有: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
    4、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寻衅滋事的批捕不是由法院进行而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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