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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 2023-08-31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破产清算的债权申报流程要注意下列事项: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内申请;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以及需要说明债权是否是连带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为应当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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