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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用工是否确立为劳动关系?

其他 2023-08-31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休返聘用工一般不是确立为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退休后返聘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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