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买卖 2023-08-31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认定是: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买卖,应当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农村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如下:
    1、买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买方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3、卖方所在的村委会同意该房屋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