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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9-01 0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实践中,代持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隐蔽性较强,若一方违约的在,则另一方取证比较困难;
    2、实际股东在合法取得股权之前,只能通过代持协议间接主张权利,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其他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实践中,代持双方之间的协议一般隐蔽性较强,若一方违约的在,则另一方取证比较困难;
    2、实际股东在合法取得股权之前,只能通过代持协议间接主张权利,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其他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有如下法律风险:
    1、代持协议约定不完善的,可能会影响其主张相关权利;
    2、因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未记载其姓名,在主张股权时,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3、隐名股东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三、关于股权确认(共8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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